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
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
| 主题分类 | 消费税 | 发文字号 | 财税〔2010〕98号 |
| 发文机关 | 财政部,国家税务总局 | 有效性 | 全文有效 |
| 文章标题 |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 | ||
| 成文日期 | 2010-11-01 | 废止日期 | |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国家税务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:
经国务院批准,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。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:
一、从2009年1月1日起,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,作为燃料、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,免征消费税。对用于其他用途或直接对外销售的成品油照章征收消费税。
二、从2009年1月1日到本通知下发前,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已经缴纳的消费税,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,予以退还。
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
二0一0年十一月一日
抄送:财政部驻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。